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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蚌埠医学院科研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1 来源:

    一、总

    1、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实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科研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

    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3、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

    1、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2、科研处(科研中心)对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各科研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3、实验室应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经常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危险化学品及麻醉品的计划与购置

    1、本中心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凭证采购暂行办法》由学校教务或设备处统一购置,严格控制,必要时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公安机关备案。严禁任何个人自行采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制定科研实验所用化学危险品购置计划时,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验大纲或实验指导书规定的实验项目所需危险品种类、数量,科学严格把关,禁止超品种、超数量。化学危险品的购置计划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3、为减少实验室存量,危险化学品应少量多批次购买。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要坚持专人审批、专人领用、专人保管。本室将审批人、领用人、保管人名单送科研中心、学校教务或设备处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

    2、实验室应建立专用的危险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3、实验室领用危险品和麻醉品时,必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其中一人是负责人或责任人)二人以上在场,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领出后放在实验室内的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配备两套,由双人分别保管,必须双人在方可开启。药品入柜和配发时,需有二人在场监督使用,使用全过程做好登记和签名。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需领用,不得过多储存。

    4、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剧毒药品专柜内要有专用量器及分装器材,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需领用,随领随用,不准多领。使用后包装内的残留物和包装统一集中处理。

    5、安全员每半月要对库存化学危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专门清点和盘查,做到账物相符。危险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1、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3、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6、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7、在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加强危险品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刻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8、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9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废弃危险品处置

    1、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安全员应提前到学校管理部门申请并备案,可以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实验室按本专业要求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

    2、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废弃化学危险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事故追究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和因危险化学品引起人畜中毒的实验室和人员,学校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或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5、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6、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