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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13 来源:

    实验室工作条例(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研中心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革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实验室行政、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科研中心各类实验室不论用何种经费建设,都要按照学院统一的制度实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吸取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部属开放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教学实验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中心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合格的科研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四)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院科研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科研中心、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学院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在不影响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内、对外有偿服务,并认真做好实验室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院长和科研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实行学院、科研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科研中心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科研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中心是主管科研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全中心各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中心各实验室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评估。 

    (二)负责中心实验室的布局、设置的论证和调整工作。 

    (三)负责分配全中心教学设备经费,论证和审核实验室投资项目与设备购置计划,协调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工作。

    (四)负责全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及各类报盘报表工作;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和专项建设项目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负责全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调拨、报损和报废处理申请工作。 

    (六)参与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以及全中心实验用房的规划、调整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中心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蚌埠医学院科研中心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和《蚌埠医学院科研中心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全局发展需要学院可对科研中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科研中心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或测试中心,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研中心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科研中心按照实验室管理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八条 科研中心主任由学院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或部省级开放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和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 

    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学院“定员、定编、定岗”的要求,根据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必要时可部分实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和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津贴待遇。